細菌濃度的檢測應符合下列要求:
1. 細菌濃度宜在其他項目檢測完畢,對全室表而進行常規消毒之后進行。不得進行空氣消毒。
2. 當送風口集中布置時,應對手術區和周邊區分別檢測,當送風口分散布置時,應全室統一檢測。
3. 當采用浮游法測定浮游菌濃度時,細菌濃度測點數應和被測區域的含塵濃度測點點數相同,且宜在同一位置上。每次采樣應滿足表13.3.18-1規定的最小采樣量的要求,每次采樣時間不應超過30min。
表13.3.18-1 浮游菌最小采樣量
被測區域潔凈度級別 |
每點最小采樣量(L) |
5級 |
1 (1000) |
6級 |
0.3 (300) |
7級 |
0.2 (200) |
8級 |
0.1 (100) |
8. 5級 |
0.1 (100) |
4. 當用沉降法測定沉降菌濃度時,細菌濃度測點數應和被測區域含塵濃度測點數相同,同時應滿足表13.3.18-2規定的最少培養皿數的要求。
表13.3.18-2 沉降菌最小培養皿數
被測區域潔凈度級別 |
每區最少培養皿數,培養皿直徑 90mm(Φ90),以沉降 30min 計 |
5級 |
13 |
6級 |
4 |
7級 |
3 |
8級 |
2 |
8.5級 |
2 |
注:如沉降時間適當延長,則最少培界皿數可以按比例減少,但不得少于含塵濃度的最少測點數。采樣時間略低于或高于30min時,可進行換算。
5. 采樣點可布置在地面上或不高于地面0.8m的任意高度上。
6. 細菌濃度檢測方法,應有2次空白對照“第1次應對用于檢測的培養皿或培養基條做對比試驗,每批一個對照皿。第2次是在檢測時,應每室或每區1個對照皿,對操作過程做對照試驗:模擬操作過程,但培養皿或培養基條打開后應又立即封蓋。 兩次對照結果都應為陰性。整個操作應符合無菌操作的要求。采樣后的培養基條或培養皿,應置于37℃條件下培養24h,然后計數生長的菌落數。菌落數的平均值均應四舍五人進位到小數點后1位。
7. 當某個皿菌落數太大受到質疑時,應重測;當結果仍很大時,應以兩次均值為準;當結果很小時,可再重測或分析判定。
8. 布皿和收皿的檢測人員應遵守無菌操作的要求。